前 言
为了规范我市气象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年以来,莆田市气象局按照全市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于2008年5月12日制定了《莆田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工作要点。成立了以李棠华为组长的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对相关的14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气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梳理,共梳理气象行政处罚65项,气象行政许可5项,并把梳理的行政处罚项目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和分解,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
目录
关于印发《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4
关于成立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8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9
莆田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12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14
莆田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5
莆田市气象局集体讨论决定案件裁量制度. 19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21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22
莆田市气象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78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79
莆田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一览表. 89
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文件
莆市气发[2008]57号 签发人:李棠华
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政策法规科联系沟通。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裁量权 通知
抄送: 市效能办、法制办
莆田市气象局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诚挚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理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通过制定标准,建章立制,推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合理行使,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二、 基本做法
根据已经审定公布的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和《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科学有序地推进工作。
(一)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要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自由裁量事项,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二)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对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涉及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范围、行使条件、裁决幅度、实施种类以及时限等给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出具体、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让行政执法裁量准确明了。
(三)划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要将确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项目,依法、科学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各个层次执法人员的权限。同一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既要防止职权交叉重复,又要利于增进相互协调配合。不同层次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时限明确。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法定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上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形成权责同一的行政执法结构。
(四)简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要在法律框架允许的前提下,根据自由裁量事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程,通过适用简易程序、充分授权、“一审一核”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执法程序,减少执法环节,缩短执法时限,加快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效率。
(五)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素。要将细化后的裁量标准,通过各种媒体上墙、上网、印制执法服务指南、设置咨询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六)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要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承诺、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设置进入计算机管理监察系统,并编印成册,规范执行。要加大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具体经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后,应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负责人签发。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的重大或复杂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件,各部门的负责人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七)强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或负责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监督制度,做到权力接受监督,监督跟踪权力,从而有效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4月中下旬)。确定市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部门,研究制定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方案上报市效能办、市法制办。
(二)细化梳理阶段(2008年5月上旬——2008年5月下旬)。按《莆田市××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范本)》和《莆田市××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范本)》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内容和行政许可内容细化划分为数个等级,并明列给予每个等级处罚的具体情形。梳理细化结果5月底前报市法制办。
(三)量化确定阶段(2008年6月上旬——2008年7月上旬)。按照划定的裁量等级,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确定每一等级相应的处罚种类和相对固定的罚款数额、比例或倍数,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必须能够执行、便于操作。经市法制办、市效能办、市编办对量化结果审核后,9月底前在莆田气象气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四)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阶段(2008年10月上旬——2008年11月上旬)。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诚挚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行政自由裁量权审核、重大或负责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听证、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和执行措施,保障行政自由裁量权合法、公正行使。
福建省莆田市气象局文件
市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成立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气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实施标准、配套制度,并组织实施。
组长:李棠华
副组长:康国山
成员:王云海 曾玉泉 陈美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政策法规科。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试行)
为了推进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特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 责任追究对象
本局与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有关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的;
(二)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的;
(三)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不真实的;
(四)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公开不及时的;
(五)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执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标准的;
(六)不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在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外,擅自增设或创设许可条件的;
(七)按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要求对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
(九)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和方式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的区分
实施责任追究,应依法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运行工作的科室(单位)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受理、审查、复核、决定等不同环节严格区分有关责任科室(单位)、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方式
符合本规定所列九种责任追究情形之一的。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根据不同情节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酌情予以整改、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酌情给予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处理,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
3、情节严重的,特别是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权力的,报请政府法制部门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对负有责任的科室(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保障气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莆田市气象局机关(包括直属单位)气象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气象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气象行政处罚和气象行政许可等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重调查、重证据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
(三)自由裁量权是否按规定实施;
(四)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按规定要求作出;
(六)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和显失公正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八)投诉、举报案件是否及时调查处理;
(九)应当移送的案件是否依法移送;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
气象局各相关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对具体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消;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准确的,应予以纠正;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撤消、变更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履行;
(五)投诉、举报案件不按时调查处理的,责令限期调查处理;
(六)行政执法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根据《莆田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程序:
(一)气象局各相关业务管理单位提出综合性执法监督检查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气象局局长批准;
(二)组织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气象局局务会讨论决定;对需要查实的违法行政行为,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四)监督违法行政行为责任单位或人员及时纠正。
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执法,预防和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处理、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平衡、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莆田市气象局负责对各县(市)气象局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并接受莆田市人民政府的监督。
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我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和避免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市气象局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纳入各县(市)气象局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并作为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执法过错:
(一)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错误的;
(五)擅自使用或者处分扣押财物的;
(六)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
认定行政执法过错,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以及上级机关对公民投诉、举报事项的审查决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做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情况失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及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隐匿证据、更改事实或者违法行政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法制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四)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参加讨论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因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提供的情况失实,经集体讨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具体工作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参加讨论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气象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气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优秀的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并及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行政执法人员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时,情节较重的, 市气象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市气象局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阻碍、拒绝对过错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情节和危害后果轻微,影响较小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市气象局认为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一)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县(市)气象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立即上报市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组织审查,并在三十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市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市气象局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时,应当立即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需要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取消责任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市局政策法规科处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气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或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六条 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局政策法规科申请复查。政策法规科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被追究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
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举报违法行政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照《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以下简称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同时,必须报执法单位备案。
二、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行政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单位负责人应当会同政策法规科人员和有关人员(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参加)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三、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分管副局长应当召集执法单位、政策法规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对照《裁量意见》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分管副局长应当召集执法单位、政策法规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报局长同意后实施。
莆田市气象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一、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裁量事项、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通过莆田气象信息网(www.ptqxw.com)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裁量事项、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公示在执法单位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当事人查阅。
三、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裁量事项、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和裁量幅度,制作成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