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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PT00452-0200-2001-00001
生成日期: 2001-11-18 0:00:00
主办单位: 莆田市气象局
内容概述/关键字: 防雷,通知
备注/文号: 莆政[2001]综12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政[2001]综12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莆田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莆田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1月12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气象   防雷减灾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1月19日印发

莆田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福建省气象条例》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及易燃易爆物资仓储、人口密集场所,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和其他需要进行雷电防护的设施和场所。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将雷电灾害防御列入规划,把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五条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代行其职责。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或其委托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加强雷电监测,负责向社会提供可能影响当地的雷雨天气预报服务;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雷电灾情。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和鉴定。
第七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防雷减灾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根据城市防雷减灾规划的要求,考虑防雷减灾设施的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除考虑直击雷设防外,应充分考虑感应雷(含雷电波侵入)的设防措施。
第八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有关单位在组织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会审时,要通知气象主管机构派员参加。防雷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工作,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交付施工。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施工,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和分段验收。跟踪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必要依据。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工程,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工程设计是否审核合格,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对防雷隐蔽工程进行跟踪质量检测和分段验收,是否超出施工资质等级范围,是否使用合格的防雷产品等内容。验收合格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检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检测报告纳入当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检测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要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者报告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技术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该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防雷装置的设计或者施工。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防雷减灾机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气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气象服务中心:Tel:(0594)2292072 Fax:(0594)228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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