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气象局
文件
福建省建设厅
闽气发〔2005〕28号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气象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有防雷装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有关单位不得将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装置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书归档,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履行好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从事防雷装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特别是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保证检测报告的客观真实。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五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加强防雷 审核 验收 通知
福建省气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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